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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来源:点击数:次  发布人: 更新时间:2016-09-26 14:44:15

为加强我校与香港、澳门高校的学生交流和学术合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的要求,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201691日—1010日,受理2017年全年项目申报。

第二批:201761日—624日,受理201791日至20171231日执行的项目申报。

 

二、资助对象及要求

资助对象:本项目面向香港、澳门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的学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具体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学生及教师。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资助要求:本项目针对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香港高校以及具有副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部分专上院校、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5所澳门高校,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岭南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申请该项目前提为获得对方高校的《港澳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合作申报确认书》(附件1)。

 

 

三、资助标准

申报项目获得审批后,教育部将通过向内地高校提供项目补助的办法向港澳高校来内地交流、学习、科研、实习等时间3天(含)以上的师生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四、申报方法及注意事项

1、请有意申请的各单位填写《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3)及《港澳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合作申报确认书》(附件1)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审核后,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2、请各单位依据《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2)制定相应项目预算,获批后我办将通知具体资助额度,所需费用先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垫付,超出批准资助额度部分的费用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负担。

3、项目批复后请各单位在项目实施前20天内向我办报送项目最终实施方案以及参与项目的港澳高校人员信息统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结束后15天内须将项目总结(照片、光盘等资料)及费用结算报我办,我办报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审核。

 

五、注意事项

请各单位积极与香港、澳门高校沟通,提前准备好项目和方案,尽量避免因时间紧、沟通不够等原因造成的合作项目不够成熟、时间延迟或人数缩水等情况出现。

1.项目已经申报获批后,原则上不得无故取消或推迟。

2. 项目获批后,学院(单位)先行支付项目承办费用,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提交项目总结及项目结算表后方可报销。

3.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视项目申报情况择优上报教育部。

 

六、申请截止日期

请有意向申报2017年度第一批项目的学院及相关单位于2016101016:00前将《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纸质版、《港澳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合作申报确认书》(对方盖章版)纸质版交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院南路校区办公楼512),PDF电子版发至邮箱:cufe_wendy@163.com,联系人:温老师,联系电话:62288336

 

附件:

1. 附件1: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doc

2. 附件2: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df    

3. 附件3: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