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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点击数:次  发布人: 更新时间:2014-02-27 10:06:26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工作,积极推进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实现建设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暂行办法》,并经 2011 10 20 日  第五届党委常委第25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 人事 外国专家 聘任 办法 通知

     
   

学校办公                                              20111223日印发(共印75)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工作,积极推进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实现建设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中央财经大学“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校发  〔 2011 146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按需引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择优聘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原则,采取长、短期结合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做好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工作。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外籍专家百人计划”,争取达到每年聘请 20 人、 5 年共计 100 人左右的外籍专家,开设 100-200 门次全英文课程。到 2015 年底,外籍专家占专任教师的比重达到 8% 左右,其中承担国际合作办学任务、外国留学生培养任务、全英文授课任务以及重点学科、科研基地、传统优势学科建设任务的单位外籍专家占专任教师的比重争取达到 15%

通过聘请一批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专长、有创见、有建树、有声望的外籍专家,在规模逐年增加的基础上,优化学科和专业布局,不断提高人员层次和水平,最终形成一支富有活力、相对稳定、高水平的外籍教师队伍,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进程。

三、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相应岗位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从事专业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外籍专家岗位包括著名教授、  教授、副教授和 助理教授。

著名教授: 诺贝尔奖获得者及相当水平的教授,或海外著名企业的企业领袖。

教授:具有教授职称及相当职务,或著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副教授:具有副教授职称及相当职务,或  海外著名企业的专业技术项目或关键部门负责人。

助理教授:具有 助理教授职称及相当职务,或  在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

外籍专家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具体的工作方式、任务责任及相关待遇水平,每次聘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四、资格条件

(一)对华友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史;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二)工作语言以英语为主;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海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

2 .在海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

3 .在海外著名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全职工作,担任某专业技术项目或关键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已在  SCI SSCI 等国际索引机构收录的海外著名学术期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具备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能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要求。

五、工作方式及岗位要求

(一)外籍专家承担本科生或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周不少于 8 课时,每年可选择下列工作方式之一:

1 .全职来校工作两学期( 10 个月左右),讲授 16 个学分及以上的课程。

2 .来校工作一个学期( 5 个月左右),讲授 8 个学分及以上的课程。

3 .来校工作半个学期( 2 个月左右),至少讲授 2 个学分的课程。

(二)聘期 1 年及以上的外籍专家,除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外,还应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 .作为本科生导师或者“双导师制”研究生导师(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条件的),指导 1-3 名学生;

2 .每学年公开举办 1-2 次学术报告;

3 .根据需要,承担教师或学生外文学术论文的审改工作。

聘期不足 1 年的外籍专家,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承担上述任务,具体协商确定。

(三)学校鼓励外籍专家主动与校内教师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课题和海外基金项目的申报与跨国合作研究工作,共同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聘期内成果应署中央财经大学校名。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基金予以支持。

六、相关待遇

1 .薪酬待遇依据专家岗位、学科专业、承担的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由学校会同用人单位与专家本人协商确定(详见聘请外籍专家薪酬标准指导表),协议期内不作调整。

2. 学校提供周转房,或者按照实际在校工作天数以每天 100-150 元标准给予住宿补贴。

3. 学校每年报销 1 次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5. 所在学院为著名教授、 教授和副教授  指定 1-2 名青年教师担任助手;为助理教授指定 1-2 名青年教师或者在校研究生担任联系人。

6. 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和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每年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及相关政策,制订聘请外籍专家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同意后由相关单位在海内外公开招聘、联系聘请。

(二)聘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聘任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科研处以及相关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会同聘请单位与外籍专家订立相关协议。

对于学校事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校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批准聘请。

八、聘后服务与管理

(一)聘请的外籍专家受聘到岗后,由人事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引进单位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待遇。

(二)聘请单位负责外籍专家的日常管理,并依据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聘期内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协议并停止发放相关待遇。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双方可通过协商来确定是否续聘、工作任务、协议期限以及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被解聘的,或者协议期不满而辞职或离职的,协议自动终止,停止发放相关待遇。

(三)学校和聘请单位分别对聘请的外籍专家各方面情况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对外籍专家进行跟踪考评,及时总结经验。

九、经费保障

学校设立聘请 外籍专家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外籍专家相关待遇的支出;每年设立聘请外籍专家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外籍专家引进工作中的日常开支。经费列入学校当年预算,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类教学科研岗位外籍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从事纯语言类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外籍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办理。

十一、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薪酬待遇均为人民币税前收入。

十二、聘请港澳台专家来校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