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4年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两项奖学金以下合并简称“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30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发〔2018〕34号)、《中央财经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发〔2018〕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台湾学生中思想政治素质高、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增强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第三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进行奖学金评审,专项专用,不对奖学金等级及对应名额进行调整。
2024年上级部门划拨我校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共20名,台湾学生奖学金共8名,具体名额如下:
(一)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本科生 特等奖1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9名
硕士研究生 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
(二)台湾学生奖学金:
本科生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硕士研究生 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
第五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四个等级: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四个等级:特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台湾学生,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台湾、香港、澳门或华侨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考试(考核)成绩无不合格记录。
第七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接到上级部门奖学金评审通知后在校园网发布申请通知,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校园门户办事大厅进行线上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对学生填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涉及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 学校发布奖学金评审通知后,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我校实际制订评审细则,细则中包含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的名额、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等内容。评审细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
第十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申请截止后,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
(二)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分主要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表现、综合素质表现等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
(一)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一票否决制
如学生出现以下行为,则一票否决:
1.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二)学生评分标准
主要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表现、综合素质表现进行评定,计算公式如下:
学生得分=学业成绩表现*80%+综合素质表现*20%
1.学业成绩表现
学业成绩表现,按照本科生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或研究生上一学年GPA的班级(专业)排名百分比进行计分。
2.综合素质表现
综合素质表现由评委根据学生提供的学院审核盖章的《港澳台侨学生信息表》等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确定规定名额内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建议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建议获奖学生名单将在校园网校内公示栏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送上级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获奖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奖学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