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学生海外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与海外交流活动,不断拓宽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加快学校教育对外开放进程,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来自学校当年预算经费,旨在充分发挥资助金支持学生海外交流、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的作用,激励学生在海外交流过程中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第三条 资助金额和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资助金总额算额度确定。
第四条 学生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 学生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项目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与研究生。
第七条 资助项目应为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的以下项目类型:
(一)具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学期学习交流项目;
(二)学校组织选拔的专题交流项目(包括寒暑期交流项目);
(三)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四)国际会议;
(五)海外调研等。
第八条 学校对以下类型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一)具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学期学习交流项目;
(二)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等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学校学科发展的项目;
(三)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参加海外学习行前教育;
(三)及时提交海外交流证明文件材料;
(四)已完成海外交流项目的,按照要求完成离校、返校手续;尚未完成海外交流项目的,按照要求完成离校手续并保证按照要求完成返校手续;
(五)在海外交流期间,修习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无学术不端行为,或按要求完成国际组织实习工作,或完成海外调研预期任务;
(六)返校后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经验分享活动,包括海外交流项目经验分享会、咨询会、视频分享等活动。
第十条 资助申请时间和项目执行时间均需在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内;资助申请的时间范围应为海外交流项目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能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多次申请资助;同一海外交流项目只可获评一次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评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海外交流资助包括专题项目制和集中申请制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专题项目制资助无需学生自行申请,包含在学校发布的海外专题交流项目中,以项目为单位对入选学生进行资助。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生进行面试,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集中申请制资助需学生自行提交申请,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学生海外交流资助的申请、评审、资助金核发等工作安排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集中申请制资助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海外交流资助申请表;
(二)我校学习成绩单(须有教务处、研究生院成绩审核签章);
(三)海外交流期间反映学习状态的典型照片电子版;
(四)海外交流证明材料:
1.参加海外学期学习项目和寒暑期项目,申请时项目已完成的学生,需提交海外学习成绩单和图文并茂的总结报告;申请时项目尚未完成的学生,需提交海外教师的评语(扫描电子版);
2.参加国际组织实习,申请时项目已完成的学生,需提交图文并茂的总结报告和实习证明文件;申请时项目尚未完成的学生,需提交海外实习单位的评语(扫描电子版);
3.参加国际会议,申请时需提交国际会议邀请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术报告的相关图像、文字、新闻材料等;
4.参加海外调研,申请时需提交外方邀请信或学院证明材料,以及图文并茂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初审通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拟资助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国际交流合作与港澳台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审批已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资助金,并视情节转交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助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区分以下情形按不同时间发放资助金:
(一)对申报时已完成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评审结束后即按照工作安排统一发放;
(二)对申报时尚未完成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可根据项目情况预先给付一定比例资助,剩余部分资助待其完成返校手续、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海外交流报告后发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海外学期学习交流项目的可提前给付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海外交流资助评审与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及学校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解释,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学生海外交流资助评审办法》(校发〔2019〕121号)同时废止。